云南省凤庆县
人民法院告知书
以下单位、个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开元棋牌(中国)官方平台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办公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
欢迎广大群众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监督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举报内容一经查实,本院将予以举报人一定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监督举报电话:0883-4214343
临沧市凤庆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7年第一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本院已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将名单予以公告:
1、李正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案号
(2016)云0921执227号
被执行人
李正升(住凤庆县鲁史镇宝华村委会紫宝上组)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67****0419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6)云0921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被告李正升给付原告鲁泽金本金及利息合计33000.开元棋牌00元定于判决书生效十日起三十日内兑清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李绍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执行案号
(2014)凤执字第30号
被执行人
李绍华(住凤庆县鲁史镇羊头山村委会上村组2号)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75****0619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永民初字第212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被告李绍华支付原告张国杰借款余款30525.线上随时随地玩00元于2013年10月30日前兑清
履行情况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张顺银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执行案号
(2015)凤执字第221号
被执行人
张顺银(住凤庆县大寺乡马庄村委会柏枝树组)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78****1031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凤初字第691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被告张顺银于2015年11月30日前偿还陈春海2000.0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陈春海6000.00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查进军
案由
侵权
执行案号
(2016)云0921执52号
被执行人
查进军(住凤庆县小湾镇锦秀村委会中山组12号)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95****1838
执行法院
凤庆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5)凤民初字第827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被告查进军向原告李建国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8699.97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5、高建兰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执行案号
(2016)云0921执263号
被执行人
高建兰(住镇康县忙丙乡忙丙村委会白岩组06号)
性别
女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51993****0423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6)云0921民初122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原告高建兰向李正海支付抚养费3000.00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6、陈国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案号
(2016)云0921执251号
被执行人
陈国科(住凤庆县大寺乡大寺村委会杨家组24号,现住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下村街“凤庆县承钢小汽修”店铺)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81****1039
执行法院
凤庆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6)云0921民初646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被告陈国科返还原告兰春新预付购车款10000.00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7、李红武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执行案号
(2013)凤执字第72号
被执行人
李红武(住凤庆县大寺乡大寺村委会小村组)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73****101X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3)凤民初字第197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被告李红武向原告徐美仙支付借款10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兑清。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8、罗兴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执行案号
(2015)凤执字第194号
被执行人
罗兴明(住凤庆县凤山镇凤山社区月牙山48号)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64****0039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5)凤民初字第485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被告罗兴明于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赵艳民本金150000.00元,若被告罗兴明未按该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由被告罗兴明向原告赵艳民偿还本息及代理费用合计178000.00元。
被告张东德对以上被告罗兴明应承担的还款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
9、张东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执行案号
(2015)凤执字第194号
被执行人
张东德(住凤庆县三岔河镇柏木村委会大丙山组,现住凤庆县凤山镇官亭路原凤庆茶厂待业青年招待所,一心堂药店旁)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74****2616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5)凤民初字第485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被告罗兴明于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赵艳民本金150000.00元,若被告罗兴明未按该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由被告罗兴明向原告赵艳民偿还本息及代理费用合计178000.00元。
被告张东德对以上被告罗兴明应承担的还款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0、李宗联(曾用名:李剑英)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执行案号
(2016)云0921执175号
被执行人
李宗联 曾用名:李剑英(住凤庆县小湾镇锦秀村委会红卫组)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87****1817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5)凤民初字第843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被告李剑英向原告茶家林支付120000.00元。
被告李映国、李竞雄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1、李映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执行案号
(2016)云0921执175号
被执行人
李映国(住凤庆县小湾镇锦秀村委会红卫组)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66****1815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5)凤民初字第843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被告李剑英向原告茶家林支付120000.00元。
被告李映国、李竞雄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2、李竞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执行案号
(2016)云0921执175号
被执行人
李竞雄(住凤庆县小湾镇锦秀村委会红卫组)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89****183X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5)凤民初字第843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被告李剑英向原告茶家林支付120000.00元。
被告李映国、李竞雄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3.杨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案号
(2016)云0921执241号
(2017)云0921执16号
(2017)云0921执63号
(2017)云0921执62号
被执行人
杨桃(住昭通市大关县悦乐镇塘房村青坪村民小组14号)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1251984****1119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6)云0921民初435号
(2016)云0921民初496号
(2016)云0921民初493号
(2016)云0921民初492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被告杨桃退还原告刘发媛购车款100000.00元
由被告杨桃偿还给原告刘春娟借款1142000.00元
由被告杨桃偿还给原告陈建祖借款1805000.00元
由被告杨桃支付给原告陈建祖房屋场地租金270000.00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4、徐文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执行案号
(2014)凤执字第59号
被执行人
徐文艳(住凤庆县勐佑镇习谦村)
性别
女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79****1249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3)凤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二被告徐文艳、王李强连带归还原告丁文敏矿石预付款19063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付清。
履行情况
被执行人王李强支付了了部分义务后,申请人丁文敏放弃对王李强的申请,要求徐文艳履行相应义务
失信行为具体情形
在送达了相关执行材料后,被执行人徐文艳拒不履行义务,规避执行
15、杨志富
案由
侵权
执行案号
(2015)凤执字第116号
被执行人
杨志富(凤庆县三岔河镇明龙村下寨小组)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91****2635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4)凤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被告杨志富向原告李凤菊赔偿10925.36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具体情形
在送达了相关执行材料后,被执行人杨志富拒不履行义务,规避执行
16、杨玉明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
执行案号
(2016)云0921执59号
被执行人
杨玉明(勐佑镇勐佑村委会下寨小组)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67****1218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5)凤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被告杨玉明、杨艳萍一次性返还原告王波云、王成彩礼款106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具体情形
在送达了相关执行材料后,被执行人杨玉明拒不履行义务,规避执行
17、杨艳萍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
执行案号
(2016)云0921执59号
被执行人
杨艳萍(勐佑镇勐佑村委会下寨小组)
性别
女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93****1226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5)凤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被告杨玉明、杨艳萍一次性返还原告王波云、王成彩礼款106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具体情形
在送达了相关执行材料后,被执行人杨艳萍拒不履行义务,规避执行
18、甘祖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执行案号
(2016)云0921执148号
被执行人
甘祖相(凤庆县勐佑镇阿里侯村阿里侯小组)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88****1416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6)云0921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一、被告甘祖相向原告鲁安李支付购车款39800.00元,已当庭支付10000.00元,剩余29800.00元分两次付清,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150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14800.00元,并自愿向原告鲁安李支付利息1200.00元;二、若被告甘祖相自动完全履行本协议第一条,则协议应按协议第二条执行,即被告甘祖相向原告鲁安李承担违约金15000.00元(不含庭审中已支付的10000.00元),同时返还原告牌号为云S10216号的货车。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具体情形
在送达了相关执行材料后,被执行人甘祖相拒不履行义务,规避执行
19、李荟琴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
执行案号
(2016)云0921执142号
被执行人
李荟琴(住凤庆县勐佑镇立达村委会大石头组)
性别
女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850702262X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4)凤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共同生育的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李荟琴承担孩子抚养费300.00元每月,每年支付一次(从判决生效当月开始计算,定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
履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自2015年7月至今未支付孩子抚养费
失信行为具体情形
在送达了相关执行材料后,被执行人李荟琴拒不履行义务,规避执行
20、杨子波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执行案号
(2016)云0921执18号
被执行人
杨子波(凤庆县勐佑镇习谦村黑沙门小组)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71****1231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5)凤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被告杨子波向原告陈平安偿还欠款239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10000.00元,剩余139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具体情形
在送达了相关执行材料后,被执行人杨子波拒不履行义务,规避执行
21、刘泽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执行案号
(2015)凤执字第185号
被执行人
刘泽明(凤庆县营盘镇大乃坝龙塘坝组)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62****2839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3)凤民初字513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一、由被告刘泽明、杨丽娟偿还第一次所欠原告沈家早借款本金46284.00元,利息8331.00元,本息共计54615.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由被告刘泽明、杨丽娟偿还第二次所欠原告沈家早借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25600.00元,第三次所欠原告沈家早借款本金1100.00元,本息共计1067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付清。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具体情形
在送达了相关执行材料后,被执行人刘泽明拒不履行义务,规避执行
22、杨丽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执行案号
(2015)凤执字第185号
被执行人
杨丽娟(凤庆县营盘镇大乃坝龙塘坝组)
性别
女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65****2827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3)凤民初字513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一、由被告刘泽明、杨丽娟偿还第一次所欠原告沈家早借款本金46284.00元,利息8331.00元,本息共计54615.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由被告刘泽明、杨丽娟偿还第二次所欠原告沈家早借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25600.00元,第三次所欠原告沈家早借款本金1100.00元,本息共计1067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付清。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具体情形
在送达了相关执行材料后,被执行人杨丽娟拒不履行义务,规避执行
23、杨秀英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
执行案号
(2015)凤执字第225号
被执行人
杨秀英(凤庆县营盘镇帮拐村刺通坝组)
性别
女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85****282X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3)凤民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杨秀英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6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每年支付一次,定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2013年剩余4个月抚养费共计1440.00元(当庭兑现)
履行情况
被执行人杨秀英自2014年开始至今未支付孩子抚养费
失信行为具体情形
在送达了相关执行材料后,被执行人杨秀英拒不履行义务,规避执行
24、罗从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执行案号
(2016)云0921执67号
被执行人
罗从顺(凤庆县营盘镇干唐村青树组一号)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76****2830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5)凤民初字593号民事调解书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被告罗从顺向原告徐天平、王光梅支付工钱25265.00元(当庭兑现1000.00元,剩余24265.00元分两次付清,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14265.00元,于2016年3月1日前支付10000.00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具体情形
在送达了相关执行材料后,被执行人罗从顺拒不履行义务,规避执行
25、严明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借款合同纠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执行案号
(2015)凤执字第241号
(2016)云0921执221号
(2016)云0921执6号
(2015)凤执字第232号
被执行人
严明娟(住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中巷街41号)
性别
女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73****0066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5)凤民初字第387号
(2016)云0921民初143号
(2015)凤民初字第392号
(2015)凤民初字第388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一、 原告严明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杨青春借款本金937300.00元,利息58087.00元,本息合计995387.00元
二、 被告严明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杨家聪欠款40000.00元
三、 被告严明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方兴荣借款本金100000.00元,逾期利息6160.00元;被告严明娟与10日内归还原告杨忠书借款本金670000.00元,逾期利息39202.00
四、 由被告杨忠书、严明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原告杨青春偿还借款本金918450.00元,利息197953.27元,本息合计1116403.27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6、杨忠书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执行案号
(2015)凤执字第232号
被执行人
杨忠书(凤山镇龙泉社区圣喻亭66号)
性别
女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69****1088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5)凤民初字第388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被告杨忠书、严明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原告杨青春偿还借款本金918450.00元,利息197953.27元,本息合计1116403.27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7、赵跃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案号
(2017)云0921执36号
被执行人
赵跃宇(住凤庆县凤山镇东城社区大坟坝71号)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81****1636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6)云0921民初788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被告赵跃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绍乾借款本金180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8、高仲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案号
(2017)云0921执54号
被执行人
高仲林(住凤庆县凤山镇前锋村委会三家村组)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75****161X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6)云0921民初552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被告高仲林偿还原告杨崇山借款38600.00元,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兑清。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9、郭荣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案号
(2017)云0921执41号
被执行人
郭荣昌(住凤庆县凤山镇红塘村大围龙组)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88****1615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5)凤民初字第287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一、由被告郭荣昌于一年内赔偿原告李红1500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350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00元。
二、若被告郭荣昌未能全面履行第一条协议,则协议变更为:被告郭荣昌赔偿原告李红300000.00元,自2016年7月1日起,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60000.00元,5年之内兑清。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0、赵声瑜
案由
借款合同
执行案号
(2017)云0921执21号
被执行人
赵声瑜(住凤庆县鲁史镇宝华村委会瓦皮组)
性别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65****0437
执行法院
凤庆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6)云0921民初100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一、由被告赵声瑜偿还原告宗学军欠款本金5000.00元借期、逾期利息2375.00元,合计7375.00元。
二、由被告赵声瑜偿还原告宗学军摩托车欠款2600.00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1、张东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执行案号
(2016)云0921执14号
被执行人
张东阳(住凤庆县鲁史镇鲁家山村新华小组5号)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83****0452
执行法院
凤庆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5)凤民初字第723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被告张东阳于2016年1月10日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何光菊购买手机的欠款3898.00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2、李明月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买卖合同
执行案号
(2016)云0921执129号
(2016)云0921执255号
被执行人
李明月(住凤庆县凤山镇前锋村委会田心组)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87****1612
执行法院
凤庆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6)云0921民初345号
(2016)云09民终175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一、由被告李明月支付原告欧国方工程建设欠款270600.00元,定于2016年5月30日以前支付100000.00,剩余的170600.00元在2016年6月30日以前一次性付清。
二、由被告李明月偿还原告昌宁映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水泥欠款350000.00元,欠款的同期利息28000.00元, 由被告李明月赔偿原告昌宁映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0000.00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3、罗义
案由
侵权
执行案号
(2014)凤执字第7号
被执行人
罗义(凤庆县凤山镇象塘村团山组)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89****1633
执行法院
凤庆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3)凤民初字第498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被告罗义向原告李光灿支付货款12993.00元,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偿还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4、罗庆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案号
(2017)云0921执3号
被执行人
罗庆芳(住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龙翔花园2栋4单元102号)
性别
女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74****0465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6)云0921民初716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被告罗庆芳于2016年12月30日以前偿还原告祁红英材料款40979.00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5、吴学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执行案号
(2016)云0921执233号
被执行人
吴学艳(住凤庆县凤山镇平村村委会上村二组)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77****1716
执行法院
凤庆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6)云0921民初529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被告吴学艳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拖欠原告杨向书材料费56975.00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6、陈安云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执行案号
(2015)凤执字第83号
被执行人
陈安云(住凤庆县大寺乡回龙村委会鲁家寨组,现住凤庆县凤山镇东城社区凤梧路62号)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87****1010
执行法院
凤庆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4)凤民初字第649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被告陈安云一次性归还原告王海燕欠款25000.00元,定于2014年12月10日前兑清。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7、曹志勇
案由
侵权
执行案号
(2015)凤执字第143号
被执行人
曹志勇(住凤庆县鲁史镇鲁史村委会曹家窝组24号)
性别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84****0411
执行法院
凤庆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3)凤民初字第22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被告曹志勇赔偿原告杨文根受伤的各项损失17955.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执行。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8、李波庭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
执行案号
(2012)凤执字第54号
被执行人
李波庭(住临沧市云县涌宝村委会瓦窑组,现住凤庆县洛党镇鹿鸣村何家组)
性别
女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75****2214
执行法院
凤庆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2)凤民初字第233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原告李波庭向被告何玉琼支付夫妻共同财产60000.00元中的百分之五十300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强制执行期限 为二年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9、罗芹书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执行案号
(2015)凤执字第242号
被执行人
罗芹书(住凤庆县凤山镇东城社区花桥46附1号,现住凤庆县通河小区公租房8幢1单元301、304号)
性别
女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80****262X
执行法院
凤庆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4)凤民初字第588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被告罗芹书偿还原告饶应荣欠款2015年12月20日之前兑清的50000.00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0、张永存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执行案号
(2016)云0921执176号
被执行人
张永存(住凤庆县凤山镇凤山社区八一组42号)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69****0035
执行法院
凤庆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6)云0921民初374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被告张永存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徐正武欠款2万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1、徐贵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案号
(2017)云0921执20号
被执行人
徐贵强(凤庆县洛党镇洛党村大路上组)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82****2217
执行法院
凤庆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6)云0921民初687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被告徐贵强向原告李效明支付本金600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偿还,若徐贵强未能在2016年10月30日前偿还本金,则被告徐贵强应于2016年12月31日全部偿还原告李效明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0元,本金及利息合计7000.00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2、杨建军
案由
附带民事赔偿
执行案号
(2016)云0921执225号
被执行人
杨建军(住凤庆县洛党镇礼乐村中寨组)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91****221X
执行法院
凤庆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1)风刑初字第103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被告杨建军按当庭达成的赔偿协议赔偿原告周振春经济损失23046.78元,扣除当庭支付10000.00元,实际还应支付13046.78元,定于被告杨建军释放后两年内付清。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3、李宫庭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
执行案号
(2016)云0921执222号
被执行人
李宫庭(凤庆县洛党镇鹿鸣村委会小村组,现住临沧市永德县康德小区北区九栋二单元402号出租房)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85****2239
执行法院
凤庆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6)云0921民初395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被告李宫庭向原告曾艾英支付补偿费500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4、左存妹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
执行案号
(2014)凤执字第147号
被执行人
左存妹(凤庆县洛党镇水菜林村委会红岩组)
性别
女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82****2264
执行法院
凤庆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4)凤民初字499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由原告左存妹向被告杨纯锦支付房产分割款7.5万元、房子周围附属设施费1万元、孩子杨盛华抚养费2.5万元(2010年5月11日至小孩成年),共计11万元,于2014年9月22日兑现3万元,剩余8万元于2014年10月20日以一次性兑现。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5、杨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案号
(2016)云0921执276
被执行人
杨虎(凤庆县洛党镇鹿鸣村委会地心小组)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68****2210
执行法院
凤庆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6)云0921民初651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被告杨虎向原告张昆兴支付本金30000.00元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年利率6%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650.00元,本息合计316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10日内日归还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6、梅争春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执行案号
(2015凤执字第180号)
被执行人
梅争春(凤庆县洛党镇厚丰村小平田小组)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74****2210
执行法院
凤庆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5)凤民初字第434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被告梅争春向原告杨德高支付欠款88900.00元,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7、杨习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案号
(2017)云0921执44号
被执行人
杨习章(凤庆县洛党镇鹿鸣村地心小组)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64****2217
执行法院
凤庆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6)云0921民初746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一、被告杨习章应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张昆兴欠款80万元。
二、被告杨习章应承担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并支付原告张昆兴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8、曾进龙
案由
侵权
执行案号
(2015)凤执字第162号
被执行人
曾进龙(凤庆县洛党镇大兴村忙朵组)
性别
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92****2236
执行法院
凤庆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5)凤民初字第199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被告曾进龙向原告毕凤海支付各项损失5394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9、罗成凤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
执行案号
(2015)凤执字第175号
被执行人
罗成凤(凤庆县洛党镇田心村委会大地一组)
性别
女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83****2229
执行法院
凤庆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文号
(2014)凤民初字第135号
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原告罗成凤向被告刘波支付孩子抚养费7200.00元。调解书生十五日内履行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上述失信被执行人均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同时被限制高消费行为,如要解除限制令,须向法院主动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确定义务,同时提醒大家在与其进行经济交往中需谨慎小心。如发现上述人员有高消费或者隐匿财产的情况,请及时向凤庆县人民法院举报,法院将予以举报人一定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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